天眼查信息顯示,近日,北京交個朋友數(shù)碼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法律文書公布。
文書顯示,此前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曾駁回訴爭商標(46651104 號“l(fā)aoluo”商標)的注冊申請。原告交個朋友公司訴稱,訴爭商標系原告原創(chuàng)品牌,已與原告的首席推薦官、社會名人“羅永浩”(別名“老羅”)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,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,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。
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審理認為,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、呼叫等方面均相近,容易使公眾產(chǎn)生混淆誤認。原告關于訴爭商標已與“羅永浩”建立唯一對應關系,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、誤認的主張,法院不予支持。據(jù)此,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作出程序合法,故駁回交個朋友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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